(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