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2005年5月19日)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