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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2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分局反映,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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