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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渝府发[2005]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将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重庆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审批事宜,以市政府“渝府地”机关代字统一编号行文。
  二、全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报市政府审批后以“渝府地”机关代字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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