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等地域,严禁在此区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强化《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三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居民(包括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业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业主(房主)竣工验收的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坚持以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的原则,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巡查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