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2005年5月)
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村镇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村镇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个别地方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复工修建。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到位,检查逗硬,做到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