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快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业大集团、大公司进驻杭州,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国际知名会展公司、著名旅行社、著名品牌饭店、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猎头公司落户杭州,促进建立一批中外合资、合作服务企业,在用地、用人、税收、水、电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凡对杭州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被确认为重点物流发展项目的,在符合本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杭州企业“走出去”。积极推进区域开放,鼓励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品牌输出、企业购并等形式向外扩展,在更大空间配置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经营销售,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区域竞争力,形成现代服务业的开放组织体系,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企业。
16、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实现管办分离,完善服务监管措施,把可以由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推进政府由“审批”向“服务”转变、“管理所属单位”向“服务全行业”转变、“多头管理”向“统筹服务”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府服务采购,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把政府服务性投入通过不同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形成统一的政府服务采购市场。加快改革步伐。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加快城市公交、供排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公益性国有资产配置。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国有企业内部需求市场化进程,实行主辅分离,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外包服务。
17、强化财税支持。强化专项资金支持。梳理、整合现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资金1亿元(暂定3年),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由市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造、新型业态的推广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建设、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资金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新增的1亿元资金2005年预安排为:3000万元用于文化、体育、广电、动漫、教育、数字电视等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奖励、贴息等,1000万元用于社区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设施和项目的补助,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奖励等,1000万元用于新增信息服务认证、突出贡献奖励等,1000万元用于发展农村商业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资助、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奖励等,600万元用于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奖励等,500万元用于支持中介服务业创新、品牌建设、政府宣传等,200万元用于加强现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必要扶持和奖励,2700万元用于上级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配套补助、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建设以及其他综合性的考核奖励等。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在原来已有的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使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将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作出调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型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从事物流软件开发、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开业起1至2年内免征所得税;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具备条件的科技中介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规定期内减征所得税。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持《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