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化中介机构的发展。保护中介机构合法经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的中介和桥梁作用。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在全市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基础上,以统一高效要求建设好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区分市、区县(市)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能,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
九、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委〔2003〕18号、市委〔2004〕15号、市委〔2004〕18号、市委发〔2004〕29号、杭政〔2001〕12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运用地方立法权,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建立文化市场属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促进文化市场合法有序竞争。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规范医疗市场准入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浙江省实施〈体育法〉办法》,进一步完善地方体育立法工作。
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十一五”期间,继续保持财政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投入的明显增长。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的额度,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给予相应资助。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也应给予支持。加快财政投入机制改革,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以钱养人”向“以钱办事”转变。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内扣除。按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纳税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体育、教育、卫生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