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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失效]

  第十三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中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就第十五条的多项内容或者单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双方应当就职工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工资协议或者把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集体协商议题;
  (二)熟悉与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职工方代表应征求和收集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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