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按照省直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对全省17个市(州、林区)和52个省直管县(市),共计69个单位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襄阳区、黄州区、孝南区、咸安区、夷陵区、荆州区、曾都区、东宝区等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市辖区由省测算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在所属市级包干规模中单列。武汉市所辖的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恩施州所辖的8个县(市),由武汉市和恩施州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对其实行包干政策,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内容。
1、省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确定。省留足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其他粮食宏观调控必要的资金后,其余资金全部对市、县包干。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分别核定市、县包干规模,具体测算依据是:省政府下达的市、县粮食储备数量和1997年—2001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总量。
2、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的筹措。省和地方政府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和市、县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配套资金仍按现行的负担额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配套资金以各市、县2003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作为测算依据,进行合理测算分配后,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具体测算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3、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财政直接汇缴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不能按时汇缴,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解决。
4、市、县应配套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财力补助。对市、县应配套资金,从2005年起,省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市、县财力补助,计划用三年时间补齐。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5、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支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粮食宏观调控资金。市、县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帐利息开支;2004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前按定购价或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政府审核后允许挂帐,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帐,经省政府审核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帐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市、县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省规定用途统筹使用后,如有节余资金,必须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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