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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十一)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本系统、本企业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抽水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其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十二)库区、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的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浮动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水域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督促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并对水域内所有船舶和水上游览设施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在通航水域长度超过5米以上的游览机动船,由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营运许可等手续。
  (十三)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农业、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员,管理员要对渡口、渡船进行登记造册,维持日常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渔用码头(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水利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并标注“农用”“渔用”字牌,农用船、渔船严禁搭载乘客。
  专门用来载客载货的渡口(经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海事部门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员应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
  (十四)加强对浮桥、公路渡口的管理。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及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将建设方案报送河务和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海事部门批准(限在通航水域)并告知水利河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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