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凡拥有船舶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和配备船舶管理员,并保证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在通航、通渡河流、水域的沿岸村庄、渡口设置船舶监督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有关证照、保险等手续。凡从事水上生产,滩涂种地,水上运输和旅游,渔业捕捞,水上施工作业的船舶做到证照齐备,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和停船点,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庙会,节假日和农忙期间,要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运输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营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做好涉及水上安全的指导、协调工作;督促交通、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运输许可、督促检查等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许可项目,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海事机构对通航水域和政府批准的渡口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十)农业、水利(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水利(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运输船、农用船和渔船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由交通、水利、农业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