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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关于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期计制度》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004年12月9日)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使企业真实反映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消化历史包袱,提升市场竞争力,解决企业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按照加入WTO对会计信息的要求,200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全部执行《新制度》。
  我省从2001年开始,全省财政系统对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了《新制度》培训,积极宣传,努力推进,并对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执行《新制度》对企业资产、利润、所有者权益和绩效指标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家底,测算出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及消化这些损失对我省税收的影响,为《新制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推广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新制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制度》的意义
  执行《新制度》将对国有企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新制度》的实施将把国有企业中的非真实性资产和业绩呈现出来,挤掉原来企业经营业绩中的泡沫成份,使企业的资产和业绩更接近真实情况。
  (一)实行《新制度》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增强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实行《新制度》统一了所有企业的会计政策,将使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与股份有限公司等类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统一性,有利于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绩效评价。
  (三)实行《新制度》将暴露企业经营中尚未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发现企业中存在的潜亏现象,有利于及早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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