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省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全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论据充分;信息文稿应做到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重大紧急情况信息的报送按《省政府值班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防止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按照《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