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我省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贯彻落实2004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及时报送和处置紧急重大情况而制定的。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造成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2004]25号)的规定,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