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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
  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
  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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