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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五、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也可由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六、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内容。审计机关根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概算批准、调整及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造价等建设成本真实性情况;
  (五)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未完工程、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情况;
  (九)执行环保法规政策情况;
  (十)建设项目法人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或调查的内容。
  七、审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及其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为避免国有资金流失,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其它相应措施。
  九、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发现重大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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