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省审计厅 2005年1月4日)
近几年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对促进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建设项目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规范,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建设项目执行批准概算不到位,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不严格,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多方联手造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有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突出;有的项目建设中还发生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问题,对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审计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投资或融资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审计管辖。审计机关制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及与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