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装置的优惠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我省发电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对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应提高其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在电网运行中,保证其全负荷发电时间。在国家出台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后,抓紧组织实施,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可适当燃用高硫煤。建成脱硫装置的发电厂(热电厂),在原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政策由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资金筹措是落实“两控区”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加强环保投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引导企业、民间投资者和国际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优惠性国外贷款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两控区”现有污染源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企业自筹,省政府的污染治理资金,优先支持有积极性的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城市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城市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七、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继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安排,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能稳定运行的电厂,鼓励优先交易其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十五”期间新投产发电厂(热电厂)或其他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在脱硫前提下仍无总量指标的,必须通过削减当地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可向排放量小于当地下达的总量指标的企业购买。
八、促进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筛选和推广,推进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国外资本采取BOT、承包运营等方式参与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有关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列入省及地方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建设、运营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 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建立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
我省“两控区”内设区城市已按照国家空气质量优化布点监测规划的要求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05年底前,各县级城市也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或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的能力,实现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的监测。2007年底前,“两控区”内各县级城市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2010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和30个强县的县城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