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缔淘汰小规模燃煤发电机组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到2005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发电机组,淘汰关停超期服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
要结合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纯凝燃煤发电机组,特别是严格控制新、扩建13.5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发电机组。凡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严格执行“以新带老”的原则。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并应全部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并采取炉内脱硫和炉外脱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脱硫。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得到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把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重点脱硫治理项目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凡未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发电厂(热电厂),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上网额度进行调整。
二、深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是污染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各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新、扩、改建火力发电项目,对没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不再批准新建电厂;扩、改建的必须对其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削减总量或淘汰本企业小机组,腾出总量指标用于新机组建设。“十一五”期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地允许的环境容量,运用排放绩效方法核定分配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三、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
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手段。从2005年起,要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凡2000年的现状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高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必须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法达到全省平均排放绩效指标,限期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低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可核发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非“两控区”发电厂(热电厂)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工作。
四、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
全面落实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省、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五、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