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与举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造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对造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农药打假的积极性。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要对全省农药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要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标签检查入手,将非法农药清理出农药市场。
(四)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规定例行抽检的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农药质量抽检。对农民常用农药品种,要进行重点抽检,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的监控,一旦发现,一律从严惩处。
(五)搞好宣传教育培训,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新农药推荐介绍和农药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守法生产、经营业户,曝光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的单位,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3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宣传发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2005年4月至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市、有关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督察。
(三)2005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有关部门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填写有关表格,并于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里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由经贸委牵头,农业、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农药市场整治和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参加;农药质量抽检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农业、工商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方,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