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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有毒化学品,其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省,农药生产企业达300多家,年生产原药7万多吨,年使用农药制剂近7万吨,有2万多家经营单位。近年来,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市场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情况看,我省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农药质量总体合格率下降,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农产品中禁用高毒农药检出率较高,药害事故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资格经营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无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农药产品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的;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药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农药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质量。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按照整治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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