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基本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内容、规划设计、配套要求及完成时限,由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基本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省军区批准,由各市基本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筹建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征用土地、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军分区(警备区)搞好协调。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审核、招(投)标、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由各市基本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筹建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工程质量监理由具有一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并会同筹建办公室共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五)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负责办理并移交使用单位。
(六)基本设施建设的征地、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组织管理、工程决算等有关文字、数据和图片资料,必须有负责建设的领导和承办人签名,有专人负责,作为永久性档案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五、实施步骤
2005年1月至2006年底。各市筹建办按省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及方案组织施工。利用现有营房改(扩)建的工程项目,2005年12月底前完成;选点新建和新组建单位,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交付部队使用。
2007年1月至2月。在各市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共同组织对基本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六、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
全省新、改(扩)建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需经费1.157亿元。其中:省政府共解决8000万元,2004年已安排4000万元,2005年继续安排4000万元。各旅、团所在地市政府共解决3571.7万元,分2至3年落实到位,包干使用。
(二)拨付使用
1、省解决的基本设施建设经费,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拟定经费拨款计划,下达拨款通知。各市政府负责解决的经费,列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由市基本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拨款。
2、各市筹建办单独设立预备役部队基建专用帐户。基本设施建设经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省政府负责解决的经费分2年下拨,各市政府负责解决的经费按施工进度,提前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