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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基本
设施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5]13号)


武汉、黄石、襄樊、孝感、荆州、宜昌、随州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湖北陆军预备役高炮师,襄樊陆军预备役炮兵旅,宜昌陆军预备役高炮旅,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搞好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战略决策。基本设施建设是预备役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一定要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基本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搞好军地配合,共同抓好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按照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划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招投标,选择具有一定建筑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担负施工任务;要严格资金控管,加强施工监理,确保建设质量。省军区和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专班对各单位基本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影响预备役部队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确保我省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任务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预备役部队基本设施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后勤部 2005年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意见》(中发〔2004〕6号)精神,圆满完成我省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任务,根据省委常委第97次会议精神,现就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基本设施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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