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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预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预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用预订或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虚构销售合同违规销售房屋,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等行为,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及预警制度。科学设计指标体系,统一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房地产价格统计,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客观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正确判断房地产形势及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调控,防止住房价格大起大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房地产信息报送制度,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与价格变化情况,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及时引导群众的心里预期与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要注意分区域、分价格段归集住房价格信息,尤其是全面收集、准确提供广大市民关心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相关信息,切实提高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九、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物价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当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对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为强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增长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要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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