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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积极推进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将现行不定期支付劳务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每月发放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力提倡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方式,由建筑业企业在当地银行为每个农民工设立工资帐户,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正本人手中,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突出总承包企业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什么原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五、落实和完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严格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和企业信用约束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市和县(市),2005年3月底前必须全部建立,同时,规范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得违法收费。建设部门要大力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快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构筑市场监控体系,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政府已经成立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清欠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严格执行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省清欠领导小组,由省清欠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国家清欠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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