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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三、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原投资渠道抓紧查明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和原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是未按原投资渠道摸清拖欠底数和原因的,或是竣工未结算的,或是拖欠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要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审计。对于按原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按原投资渠道,由财政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拨款到位,其中属于部门自筹资金拨款不到位的,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发改部门组织概算审查,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对于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各级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属于政府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由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原投资单位无力筹措还款资金的。要通过资产变现回收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足以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清欠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对确无能力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财政困难县,市政府要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首先解决过去的拖欠,同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安排新上建设项目。
  四、切实防止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要严格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对因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有关企业。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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