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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
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完成清欠工作目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省级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市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
  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完毕。
  二、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责任
  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含部分使用)项目拖欠的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和新上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保险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及施工人员的保险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案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确保执行;水利、交通、电力、铁道、通信和民航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工程项目资金、立项、土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房产登记以及劳动用工的把关职责,促进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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