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一)建立健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乡镇政府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切实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结合乡镇机构调整,在每个乡镇落实3—5名安全专管员和5名交通协管员,对乡村道路上的客运车辆和非法载客的拖拉机、农用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如需处罚的,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抄告当地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中队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乡镇政府;坚持落实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运行驶、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晚22:00至凌晨6:00)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各乡镇政府要积极会同交通警察、派出所责任民警和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管理人员成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顿组,集中力量,加强乡村道路危险路段和赶集场镇周边道路的管理控制,严格查处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推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乡村道路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市交警总队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和举报奖励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
(三)加快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尽快制定《重庆市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完成市政府今年下达的36处国省道危险路段、100处县乡道路危险路段整治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县乡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对流量大、通客车的县乡道路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列出整治重点,争取政府支持,尽快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快“生命工程”在县乡道路上的延伸,切实改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四)充分发挥驾协小组的作用,严格农村客运车辆、农用车、拖拉机和驾驶员队伍的日常安全管理。将现有的驾协组织向乡镇延伸,凡有10名以上驾驶员的行政村社都要设立驾协小组。各乡镇政府要依托驾协小组,建立辖区车辆、驾驶员基础台账,确保全部纳入管控范围。从事乡村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每月必须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次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要采取“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方式,重点管好农村客运车辆、农用车和拖拉机,严禁客车超载、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市交警总队、市交委、市质监局、市汽车办、市安监局要对农村客运市场存在的“大吨小标”客运车辆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提出更正和取缔的有关措施,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