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深化水上交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确保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三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提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如下:
一、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契机,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长效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把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分级评价制度。参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分级评价办法。由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对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机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企业(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路面行车秩序管理和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检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建立和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评析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辖区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借鉴石柱县试点经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责任,建立“人、车、路”底数清楚、台账健全、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