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实施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
(渝办发[2005]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5月13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人民日报》上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D类小型煤矿向全国各地进行公告(〔2005〕1号公告),其中我市有220个,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自公告之日起要立即责成辖区内被评估为D类的小型煤矿停产整顿,对矿长(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并对拒不停产整顿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此前,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市煤矿进行安全程度评估后,于2005年2月25日,向有D类小型煤矿的12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了“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D类小型煤矿下达停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并于2月27日在《重庆日报》公布了全市220个D类小型煤矿名单。
目前,仍有一些D类小型煤矿未认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明停暗采,说明有关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停产整顿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被评估为D类小型煤矿后,拒不停产整顿,乡有关人员擅自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在3月17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教训极为深刻,有关人员已因涉嫌犯罪依法受到追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五整顿”、“四关闭”规定,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1号公告和国务院在安徽省淮南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的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遏制我市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严厉实施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令行禁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D类小型煤矿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违法开采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D类小型煤矿予以坚决停产整顿,并对矿主(法人代表)发出书面警告,不得留死角。要切实加强对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令行禁止,措施到位,加大停产整顿工作力度,严防违法生产和整改走过场。
二、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D类小型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落实分管领导、部门、乡镇(街道)、管理人员和矿主的责任。要对本辖区内D类小型煤矿是否停产整顿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矿主的警告必须逐一签字回执。D类小型煤矿必须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达到B类矿井以上标准和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凡属D类小型煤矿,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允许其变相生产,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