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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附件二: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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