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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300吨(不含)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不含)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武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武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其所辖区核准权限由武汉市政府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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