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省、市州、县(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我省确定的扩权县(市),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4、在我省的国家级开发区享受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在我省的主要河流包括长江、汉江、清江、堵河、酉水、溇水)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省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