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
对全社会投资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有效调控方式。要加强规划对投资的指导作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各类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按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在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时应纳入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建立分工协作的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对已出台的办法要跟踪调研,及时完善,并抓紧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咨询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废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确保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
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