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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四、拓宽安置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以留地方式安置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机制,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就业创造宽松环境。要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征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为具有就业能力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城中村改造等,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今年在武汉、仙桃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五、严格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在征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要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以外,应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按规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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