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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的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三、强化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把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农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市、区)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更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审查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要实行专户储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加强用地审批后的跟踪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的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被征地农民购买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和监察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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