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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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