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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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