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上市手续,减少相关环节,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集资建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