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八)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二)石油、煤炭、黄金、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十六)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情况。
(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财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