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4]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体现我省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