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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八、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退出中的相关费用
  42.企业改制前所欠水、电费,由改制企业与供水、供电单位签定逐步偿还协议,在保证当期贷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供水、供电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土地使用费,改制时不能一次性补齐的,可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变更手续,问时由新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偿还协议。
  43.办理改制手续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事业性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资产(含土地)评估费按不高出规定标准的20%收取。
  (2)产权界定费按应收标准(6‰)的三分之一收取。
  (3)土地测绘费按国家规定标准(0.2元/平方米)的50%收取。
  (4)资产交易费。剔除职工置换身份的合计资产额后,按差额累进法计收资产交易费。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6‰收取;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接2.5‰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8‰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0.5‰收取;1亿元以上的按0.1‰收取。
  土地有偿使用产权交割时免收交易费。资产交易中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缓征。
  (5)1997年以来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当时土地。房屋已经测绘,再实行二次改制或国有资本退出时,对土地证、房证所对应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再测绘,只收取土地证、房证工本费。
  (6)改制企业的改制申报表(全套),办理房地产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在50元以内的接原价收取,超过50元的按50元收取。
  九、其他
  44.继续坚持“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制和实施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设备和无形资产等产权转让交易,均须通过“一站式”办公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一站式”办公服务窗口仍设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窗口要将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全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挂牌,增强透明度。
  4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依据《公司法》由出资人委派;市直属大公司(集团)由市企业党工委商请市国资委同意后委派。
  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据《公司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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