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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35.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经界定的集体净资产,可按岗位、工龄、贡献大小等量化到个人。
  (1)凡资产量化部分须实行个人配股,量化资产与配股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2)经营者群体由于配股数额较大;一次性缴付已达到职工人均3倍但仍不能交足股金的,在实行个人资产抵押前提下,经债权银行同意,可将企业的银行贷款转到个人名下购股,并由其本人定出还款计划,按期还本付息。
  36.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作如下处置:
  (1)与改制企业彻底剥离,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2)经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同意,可将非经营性资产一并纳入企业净资产,用以补充职工转变身份补偿费的不足。
  (3)由改制后企业使用,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收取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3%。
  37.企业改制时,土地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等不同方式。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有偿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享受即征即返政策的一般不超过10年。
  购买方安置全部职工或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实施退出的,可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土地部门标定地价的40%缴纳,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
  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由出售方弥补职工转变身份补偿费的不足。
  38.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或企业自筹。
  39,企业破产时属于国家划拨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处置所得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当安置职工不足时,可将土地变为出让地,以出让金和税金弥补安置职工不足部分。
  40.企业改制前已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很行和其他债权单位的,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要支持改制企业,办理资产过户后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41.国有资产变现收益,用于理顺劳动关系后,剩余部分的50%由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管理,并专项用于公司范围内企业改制过程中弥补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确需用于技改或新产品开发投入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其余50%由财政收回,未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全部由财政收回,一并进入市级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补充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和解决国有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土地变现收益的15%由政府缴回,其中5%按有关规定返给代征部门,10%作为全市结构调整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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