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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27.对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和限额医药费)标准按进站职工3年生活费总额(扣除在站期间已领取部分)计发。
  28.企业拖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足额补发退休人员;欠缴的在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欠缴数额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
  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的医药费,195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10元,最多不超过480元;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20元,最多不超过240元。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及职业病医疗费,合计每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最低6000元最高9000元之间,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或参加社会保险。
  2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将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经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生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每年的缴费金额,并一次性预缴,社保部门将其列入基金暂存款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由社保部门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逐年为其记载个人帐户。人事档案存放劳动行政部门。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支付养老金。
  30.理顺劳动关系前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可转化为职工股权。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抵押金,企业无力以现金偿还时,在职工自愿前提下可转为职工股权,也可继续保留职工债权,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定协议书。
  31.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补偿费,可以置换成职工股权,也可以作为职工债权留在新企业。
  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补偿,免缴个人所得税
  32.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其经济补偿费可折成股权或作为债权留在企业;职工本人要求现金支付,企业无现金支付能力时,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33.职工所拥有的股权体现为现权,可流通转让。
  34.未改制企业的在岗、下岗或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政策由企业负责解决。
  七、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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