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非上市公司实施国有股减持时,将国有股的10-30%,国有独资企业将净资产的10-30%,以优惠价格出售给经营者群体。具体比例视经营者业绩和净资产情况而定。
18.经营者群体购买政策规定比例内的国有净资产(股权)时,在价格上可优惠40%。
19.经营者取得规定比例内的国有净资产(股权)时,须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可一次性缴款也可分期支付。一次性清的,在原优惠价格基础上再优惠10%。分期支付时,首期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的30%;剩余部分可用个人已享有所有权的这部分股权作抵押贷款支付,也可用股权收益的红利缴还,分期支付年限不得超过5年。在偿还期内,不得将红利支付给经营者个人。
经营者购股一次性缴款的,自改制年份起3年内红利部分免收个人所得税;用红利购买国有资本(股权)期间,红利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购股款一次性付清的,持股人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分期缴款的,欠缴款的这部分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托管,托管期内购股人对此只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
21.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体现为期权。经营者对已享有所有权的股权,在任期内不得转让,任期届满不再续聘(或退休)时,经审计后,其所拥有的股权可以转让,也可继续按年度分红。
22.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章程产生。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23.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职工身份随企业。性质发生相应转化,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除原有劳动关系。
24.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在职职工,视全民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不同情况,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5.198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在职全民职工以及1986年后享受全民待遇的国家正式分配的大学、大专、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解除全民劳动关系时的补偿费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3倍计算,在3倍以内视企业净资产情况而定。
26.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企业改制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在岗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月标准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已下岗职工,可以自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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