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不抵债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处置方法
10.资不抵债的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虚拟股权的办法盘活可用资产(企业实物资产中的可用部分),使这类企业逐渐脱困,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改制。
11.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对可用资产实行虚拟股权,并将虚拟股权“个人化”,本着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由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经营。
12.企业经营者及其群体在职工中享有威信并受多数职工拥护的企业,可从可用资产总额中优先划出30-40%,作为经营者群体及管理、技术骨干的虚拟股份。
可用资产的剩余部分以虚拟股权形式量化到职工个人。
13.企业以虚拟股权形式经营,每年从当期利润中支付20%的比例,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按所持虚拟股权分红。
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企业无能力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的,由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不参与虚拟股权的量化,企业也不再为其保留劳动关系。
四、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14.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资产评估报告时限不超过一年的,改制时不再重新评估。
15.企业改制时产权按下列原则界定:
(1)国家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历年积累资产为国有资产。
(2)1993年1月1日以来,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1993年1月1日以来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归企业集体所有。
199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新产品减免税、扶困减免税、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以及为搞活企业政策提留的各项基金,减去用于弥补产品亏损(或体现利润)、调剂工效挂钩奖金不足、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
(3)职工个人投资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
(4)企业无形资产、投资主体不清及接受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资产,随改制前的企业性质确定。
(5)联社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归联社经济组织所有。
五、关于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16.提倡经营者持大股,鼓励经营者群体形成控股。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优先从净资产中预留出相应比例,依据经营者经营能力、应得而未兑现收入和企业前3年效益增长(扭亏)情况,按比例实行折股出售给经营者群体。具体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运营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考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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