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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3号 2001年2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拓宽国有资本退出通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原则
  1.实施产权机制度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国有资本退出与职工身份转变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在国有资产(资本)退出的同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2.改制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国有独资企业。
  3.采取任何改制形式均须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二、产权制度改革与国有资本退出方式
  4.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与国有资本退出一并进行。在退出的方式上,可采取出售、引资参股、职工集体购买、用补偿费置换成个人股权等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5.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可采取放弃控股地位、减持国有股权和适当让渡国有股分红等方式,将本企业居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退出,用国有股出售收益支付职工转变身份的补偿费和补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6.有净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国有资本退出来加快公司制改造,利用国有资本退出收益支付职工转变身份的补偿费,补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7.企业采取售购式重组方式改制时,收购主体的地位必须合法,资产不得以划拨方式而必须以售购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完成。
  8.暂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可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本企业经营者或职工集体实行出售式租赁。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按规定折抵后)计算租金,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不低于租赁资产总额20-30%的风险抵押金,并按季度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期一般为3-5年。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累计达到租赁资产数额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能够提前交足租金数额的,可提前终止租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职工集体承租的,按个人风险抵押金数额确定出资额,过渡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承租的,租赁期间企业性质不变。
  9.企业改制一时找不到购买者时,可采取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向老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实行托管,逐步过渡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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