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协商签订,并注明签订日期和签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履行签订手续。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诚信守约,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工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续签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程序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