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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农资流通服务主体。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农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农资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在继续深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传统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快组织形式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挥其规模经营、网络、设施和人才优势。
  (三)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做好商品配送、技术指导、农机具租赁等工作,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流通企业的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四)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防止生产和流通环节随意抬高价格,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各种政策优惠。加快建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伤农行为。
  六、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一)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从根本上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划界限,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供销社、乡镇涉农服务部门、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大户领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把相关产业、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技术服务、生产标准和品牌销售,发挥整体优势,联合拓展市场。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要加强对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广泛吸收农民入股,与农民建立新型资产联带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提高经纪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在农村建立以农产品为联系的各类协会、商会,提高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
  (二)创造农民进入市场的良好环境。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依托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政策上对农民进入市场加以引导,调动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七、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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